有機土的鑒定標準
2017-12-11 來自: 朝陽市慶建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次數:635
1.土表至60cm或至淺于60cm的石質或準石質接觸面之,有60%或更厚的圖層中無火山灰特性。
2.有符合下列特征的有機土壤物質:
a.覆于火山渣、碎屑或浮石物質之上,或填充其間隙中,并有石質或準石質接觸面直接位于這些物質之下;
b.土表至50cm范圍內與火山渣、碎屑或浮石物質相加的總厚度≥40cm;
c.至石質、準石質接觸面范圍內有機土壤物質占總土層厚度的2/3或更厚; 若有礦質土層,其總厚度≤l0cm;
d.大多數年份每年6個月或更多時間被水飽和(人為排水除外),而且其上 界位于土表至40cm范圍內,總厚度如下:
(1).若苔蘚纖維占體積的3/4或更多,或容重<0.1g/cm3,為≥60cm;
(2).若有機土壤物質由高腐或半腐物質組成,或由纖維物質組成,其中苔蘚 纖維(按體積計)<3/4或容重為0.1--0.4g/cm3,則為≥40cm。